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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妻子婚后失踪 结婚登记被判撤销
作者:韩承友   发布时间:2007-07-24 10:55:35


    结婚仅几天,老婆就突然失踪,丈夫寻找未果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不料一查,老婆登记结婚的证件竟是伪造的。日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潜山县民政局作出的王竹林与“胡两菊”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2006年12月19日,安徽省潜山县黄铺镇黄铺村王竹林与自称来自贵州省毕节市长春镇的“胡两菊”女青年相识恋爱,12月21日,双方到潜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按婚姻登记员的要求,双方提交了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在填写好结婚登记表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后,婚姻登记员当即予以了结婚登记并发给双方结婚证。

    12月30日,“胡两菊”突然失踪不知去向,王竹林多方寻找未果,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查证,所谓的“胡两菊”根本不存在,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使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均系伪造的假证。此后,王竹林多次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其颁发的结婚证,但民政部门以其操作程序合法拒绝撤销,王竹林遂具状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作出的其与“胡两菊”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查验无异后才能登记发证。本案原告王竹林和“胡两菊”到被告潜山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时,“胡两菊”提供的户口簿内所填写的文字即有电脑打印的,又有人工书写的,且同一承办人印章大小不一,形式上与正常户口簿内填充部分有明显差异,应当引起被告的注意,进行实质审查,但被告未尽到查验核实义务,草率地给原告和“胡两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发放了结婚证,致使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依法撤销被告潜山县民政局作出的王竹林与“胡两菊”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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