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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实依据办过户 当事人告房产局恢复产权胜诉
作者:吉伟立 周东成 发布时间:2007-07-19 09:26:27
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产权而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案,经过审理,法院责令卫辉市房产局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产权人为段泮英的第06308471号《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到产权人为王玉梅的第01303047号《房屋所有权证》。
卫辉市水利局职工王某某在该市水利局家属院有楼房一套,2001年9月,王某某将该房产过户到了已结婚的女儿王玉梅名下,2006年1月,王玉梅因病去逝,其夫孙金广在办完丧事后不见了《房屋所有权证》,待其到卫辉市房产局申请补办时得知:房产局已将该房过户到王玉梅的母亲段泮英名下,王玉梅的丈夫孙金广认为卫辉市房产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到王玉梅名下,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07年3月10日,卫辉法院以房产局为段泮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行为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对(2007)卫行初字第4号案件作出判决,撤销了房产局为段泮英颁发的房权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因被告卫辉市房产局为段泮英办理的房产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卫辉法院(2007)卫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已将卫辉市房产局为段泮英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且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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