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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鼓楼案审结行人败诉 公益诉讼也需有度
作者:黄兆峰   发布时间:2007-05-17 14:29:12


    5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张淑文诉北京市钟鼓楼文物保管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淑文要求被告文物保管所赔偿其摔倒受伤所受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29日晚8时许,原告张淑文在该广场散步后,为抄近道前往广场西南角的公共厕所,从拴有铁链的机动车出入口走出广场时,被铁链绊倒后摔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定,北京市东城区钟鼓楼广场系北京市钟鼓楼文物保管所根据区政府批示进行开发、利用。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该广场内部未设置照明设备,广场外侧两边均有路灯照明。广场共设有八个出口,其中两个出口系北京市钟鼓楼文物保管所为规范广场夜间机动车管理工作,在机动车出、入口处用铁栅栏、铁链进行拦挡,铁链两头连接铁栅栏,中间部分着地,另六个出口均为行人出入口。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根据区政府批示对东城区钟鼓楼广场进行了开发、利用,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了相应的管理设施,其行为并无不妥。原告主张被告系非法设置障碍,管理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之后,原告表示不同意判决结果,将考虑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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