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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死无名氏 救助站状告肇事者代为索赔
作者:吴永奎 戴海 发布时间:2011-01-12 10:58:02
前年12月29日,一名无名行人遇车祸身亡,至今无人认领。2010年12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宝安法院正式受理这起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的无名被害人维权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据悉,这也是该院受理的首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9年12月19日,陈某康驾驶的大型客车沿宝安区观平路向前行驶,至观澜街道康城假日酒店路段时,车头右角与一行人发生碰撞。该行人倒地后,被右侧相邻车道同方向行驶的由邓某伟驾驶轻箱型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大客车损坏、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康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各方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4月26日,宝安检察院以交通事故罪将陈某康诉至宝安法院,但因被害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亦无亲友认领,该案未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进行处理。 为维护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和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宝安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宝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该无名死者向致害人及保险公司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当年12月27日,宝安民政局下属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宝安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向宝安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陈某康、邓某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四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宝安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审查认为,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宝安区民政局的下属机构,系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在没有无名氏被害人近亲属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作为该案的原告并无不妥。陈某康、邓某伟作为事故的责任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作为涉案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在法律上是适格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宝安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正式立案受理了该起公益诉讼。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南方报网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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