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下发的一份行政裁决书因主体错误、事实不清等,日前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原告兰洪家是邓州市古城办事处大西关居委会二组村民。1975年,兰洪家夫妇在位于河南省邓州市新华路北侧、原邓县人民医院门前陆续扩建砖瓦结构两间主房、四间偏房、一间楼门及一间小屋。1983年第一次扩宽新华路,将其两间偏房、一间楼门拆除。1985年第二次扩街,又将兰洪家两间偏房和后建的一间楼门拆除。1992年3月14日,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将原告兰洪家夫妇现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列为拆迁对象,并向其发送了《扩街拆迁通知书》,在其《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中“现有宅地”栏内标明东西8.7M,南北9.6M,面积83.52M,占压规划东西8.7M,南北1.7M,面积14.79M2,在”剩余宅地“栏内标明东西8.7M,南北7.9M,面积68.73M2。1992年11月10日,邓州市人民医院需建急诊大楼以拆迁人的名义,向拆迁办提出拆迁裁决申请。拆迁办遂作出裁决书,将“兰红甲”列为被拆迁人,但在被告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栏中注明是“兰红家”。原邓州市计划委员会也明确表示市人民医院新建急救中心大楼基建“不新征土地”。原告直今未领取补偿安置等费和接受宅基地安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拆迁办在作出裁决时应认真核查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将被拆迁人兰洪家错误地写成了“兰红甲”,系主体错误;在将裁决书送达时,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收件人存在矛盾之处,应视为没有送达;该裁决书没有明确具体的拆迁对象,拆迁的四至范围,应认定事实不清;邓州市计划委员会也明确了拆迁人邓州市人民医院“不新征土地”;在拆迁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即下发拆迁房屋的行政裁决书,违背了国务院规定,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