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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写信给法官联系案源被吊销执业证
作者:晓蓉   发布时间:2004-11-03 13:42:58


    律师翟某给法官写信联系案源而被北京司法局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翟某不服该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今天,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3年10月至11月,翟某向北京市、广东省等数名法官发出信件,内容为:“在您主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在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而又有可能的情况下,您可以将当事人的一方介绍给本人:争议金额30万以上的;该当事人未聘请律师或可以再聘请的;该当事人有可能胜诉或减少一定经济损失的。我可以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您(代理费一般按争议金额的5%收取)。”随信附有翟某的名片。2003年12月,广东省、北京市等收到信的法官将信件转给北京司法局并要求予以处理。同月15日,北京司法局在与翟某谈话时,翟某对上述情况均予认可。次日,翟某递交了“关于给法官写信一事的说明”和“检查”。2004年1月7日,北京司法局对翟某的问题决定予以立案审查。1月13日,北京司法局告知翟某拟对其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翟某当即提出要求听证。2月10日,北京司法局公开举行了听证会。2月16日,北京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翟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月20日,北京司法局作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翟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翟某诉称,由于他来北京时间短,案源不足,2003年11月,在别人的误导下,错误地给某些法官写信,许诺介绍案件后支付介绍费。但是信件发出后,没有任何法官与其联系,他也没有给任何法官支付过介绍费。北京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他没有向法官行贿,许诺属于思想、意识、想法和意思的范畴,并非行为。现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北京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辩称,北翟某作为执业律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发信,许诺以可预期的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写信件的内容和向数名法官发信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原告在主观上有向法官行贿的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在为其达到行贿的目的而制造条件。原告在事实上未能进一步实施行贿行为,并非其主观原因所致,是由于没有任何法官为其介绍案件,使得原告在客观上不具有向法官行贿的可能。据此,原告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支付法官介绍费,以达到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目的的行为,已构成行贿行为。原告虽然以争揽代理业务为目的,但是,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地侵犯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故原告提出其行为应属以支付介绍费的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所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年2月20日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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