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私改欠条作伪证 心理测试巧断案
作者:练常 发布时间:2003-09-22 13:33:10
近日,山东省莒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采信了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所作的心理测试报告,并作出判决。依据心理测试结果就有关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在莒县法院还尚属首次。
2001年3月24日,原告赵宝学与被告王连全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商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钢筋,完工后经结算加工费为484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莒县法院。诉讼中,被告王连全辩称,其欠原告加工费4840元属实,但在2001年11月22日他已通过原告之弟赵宝森付给原告加工费4200元,由赵宝森出具了一张收条,所以现在只欠原告640元。为此,被告王连全向法庭提供了赵宝森为其出具的用铅笔书写的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王连全工程费4200元,赵宝森,2001年11月22日。”对此收条,赵宝森提出异议,称其仅收到被告现金200元,收条中的“4200”中的“4”为被告自行添加的。 鉴于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均申请笔迹签定,莒县法院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收条是用铅笔书写,无法鉴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又委托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对本案的关键证人赵宝森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报告结论证实赵宝森所称“自己仅收到王连全现金200元,而非4200元”是诚实的。根据这一报告,综合庭审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王连全付给原告赵宝学加工费464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