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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不灭 夫债妻儿还
发布时间:2012-05-03 15:57: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军 姚立剑)   当事人去世其留下的债务到底怎么办?人们常说“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5月3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白某、华某在继承华某星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方某偿还华某星生前的借款及利息人民币47000元。

    2010年10月31日,华某星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方某人民币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万壹千捌佰元整,在2010年11月15号归还。如未按时归还,每月按陆佰元计算。具借人华某星,2010年10月31日”。借款到期后,华某星未按时归还。2011年4月,华某星自杀身亡。因死者的妻子和儿子未能偿还欠款,故原告方某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归还华某星生前所欠的借款及利息人民币47000元

    另查明,被告白某系华某星妻子,被告华某系华某星儿子。1996年,华某星与白某在弋阳县弋江镇杨桥路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房屋未进行登记。2007年,在弋阳县弋江镇杨桥路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某星向原告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双方约定的计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华某星与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弋阳县弋江镇杨家桥购买的两套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华某星与白某各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华某星死亡后,其所享有的一半房屋产权依法由被告白某、华某进行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被告白某、华某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即视为同意继承华某星的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俩被告对华某星生前所负的债务,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还,因此,被告白某、华某应当在继承上述房产价值之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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