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国令)
2012年8月15日,河南省泌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某诉梁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两万元整。
2003年10月,梁某因开采石场资金不足,让李某帮他借款20000元,经李某介绍,张某借给梁某两万元现金,并让梁某出具借条一张,谁知梁某所打欠条内容竟然是:“今向张某借款20000元整,利息1分。借款人:李某。在场人:梁某。”因李某没上过学,不认识字,所以并未看出什么不妥,而张某当时也未细看。随后,张某多次向梁某追要借款,梁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甚至还说“借款人是李某,又不是我,你去问李某要”。张某找到李某商量此事,李某又陪同张某去梁某家催要此项借款,但梁某仍以手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而实际上近两年梁某通过养猪、养鸡挣了不少钱,新盖了一幢二层楼房,又添置不少高档家具。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鉴于梁某、李某以前是熟人,关系也不错,便想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但经主审法官苦口婆心从法律和情理方面多次对梁某进行劝说,梁某仍是只承认自己借钱,却坚持称“我手头没钱,现在无力偿还,啥时候有钱啥时候再还。”致使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