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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抵赖给死者 法院判决照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07 16:51:36


     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作聪明的莫文杨想把欠债责任推卸给已死去的妹妹莫利香身上,而拒不还债。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莫文杨偿还原告杨家和人民币10953.00元。

    原告杨家和在县城开了家日用品批发部,被告莫文杨是原告生意伙伴,经常来原告批发部进货。2004年被告到原告批发部进购一车货物,因被告无现金支付,于是写了张欠条给原告。后被告迟迟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支付。2008年1月13日原告委托其儿子和司机到被告的小卖部追款,被告同样没有兑现。因时间长久,欠条已被磨损。因此被告莫文杨重新写了一张新欠条给原告,新欠条内容为:“今欠杨家和货款壹万零玖佰伍拾叁元(10953.00),承接莫利香的货款”,落款的欠款人为莫文杨。被告在写新欠条时,耍了点小聪明在欠条后面多写了一句“承接莫利香(注:莫利得已于2005年3月因病死亡)的货款”。原告儿子和司机粗心大意,没有细看内容就将欠条带走。过后原告发现了欠条内容的变动,曾向被告交涉,但被告表示不久就还钱了,所以原告不再追究。再过一段时间,当原告向被告追款时,被告以该款是其妹所欠,现其妹已死亡,作为兄长,他没有义务为已死去的妹妹偿还债务,而拒绝还款。原告无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在经济往来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本案原、被告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答辩是承接其妹货款,其没有义务偿还,但被告又提供不相关的证据证明。且该欠条的落款人为被告,因此被告应为本案的债务人。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0953.00元。判决送达后,被告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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