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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发票主张欠款 缺依据被判驳回
作者:张树波   发布时间:2003-09-03 11:31:49


    日前,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发票作为证据的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先后多次从该公司购买手套,并已付部分货款,但对尚欠的350万元货款,经原告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告至今未付该部分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自己的公司与原告公司曾有过经济往来,但本公司已将货款付清。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原告虽已给被告开具发票,但其凭已开具的发票主张货款,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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