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左志平)
三个好友合伙开办健身会所,因经营、管理等诸多原因好友反目。王某把俩合伙人张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投资款。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一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24日,王某、张某、李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伙投资经营“健身休闲会所”,经营范围为健身休闲;三人分别在合伙协议签订日以现金形式出资153000元,各占出资额1/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对合伙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财产在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5年;……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等内容。三合伙人开办的“健身休闲会所”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产生纠纷后也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债权、债务未确认。2012年1月1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李某退还合伙投资款15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李某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三人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并设立“健身休闲会所”,因该合伙企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人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根据《合伙经营协议书》的约定,三人应共同投资、共负盈亏,王某、张某和李某的投资款在出资后转化为合伙财产。王某要求张某、李某返还投资款,因双方尚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期间财产不清,债权债务不确定。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