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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抚养少年状告生母
作者:温建敏 许雪芳   发布时间:2003-09-02 16:57:43


    父母离婚时,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儿子;如今父亲死亡,奶奶年迈,母亲已再婚并育有一女,儿子无人监护,于是一纸状书将母亲告到法院,要求得到监护。日前,荔湾区法院在立案前成功地进行调解,避免母子对簿公堂,母亲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1991年9月,葛某和方某协议离婚,儿子阿曼由父亲葛某抚养。今年3月,久病的葛某医治无效死亡,13岁的阿曼跟随奶奶生活。奶奶年事已高,无力顾及阿曼,阿曼于是希望得到生母的照顾。但方某称已另有家庭并育有一女,夫妻收入低,生活较困难,拒绝抚养阿曼。2003年8月9日,无助的阿曼将母亲告上法庭。

  荔湾区法院立案庭的李法官认为,如果立案就会出现母子对簿公堂的情形,容易使小孩心灵受创,也不利于日后双方共同生活,应尽可能在诉前争取调解,于是法院通知方某到庭谈话。

  在这次谈话中,方某态度强硬,认为当初离婚时是男方声称无需其抚养儿子的。李法官指出,依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因父母离婚而取消;如果遗弃未成年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数天后法院再次通知方某到法院谈话,李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再次耐心为其解释我国的监护规定,劝说方某克服经济困难,承担起抚养阿曼的义务。

  8月22日,经过法官的多次努力,终于避免了诉讼,阿曼当天由母亲接回家共同生活。



来源: 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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