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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帐借据未收回 重复付款教训深
作者:陈青根   发布时间:2003-09-01 15:27:11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债务人与债权人结帐对销后未及时收回借据,又遭债权人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朱某清偿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于2000年1月开始合伙开采锡矿。原、被告各自投资10万元人民币作为股金。因被告朱某当时只有5万元现金,便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投入合伙组织,并立了借据给原告收执。两人合伙一年后锡矿严重亏损,经双方口头协商:朱某所投入锡矿的5万元股金作为亏损额,另外5万元股金转归李某所有,以抵销朱某向李某的借款5万元。但朱某退出合伙后,未收回给原告的5万元借据。此后,原告李某多次持朱某的5万元借据向其追索欠款,因朱某拒绝偿付,原告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出具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5万元的借据一份,并否认相互对帐清偿借款的事实;而被告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也不能提供双方结帐对销借款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线索供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只有采信原告所提供的书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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