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秦某返还原告秦翔10880元。
原告秦翔系秦泉与程梅之子。1999年秦泉与程梅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秦翔由秦泉扶养。程梅离婚后不久与被告秦某结婚,2001年与秦某生一子秦江。2002年11月份,程梅在辉县市华艺宾馆东侧遭机动车碰撞,当场死亡。被告秦某与程梅家属及公安机关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肇事车辆及车主,最后在市交警大队的调解下,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计84000元,由被告秦某签字领走。该84000元赔偿款中,死亡补偿费依省公安厅标准计算为41101元,秦翔抚养费为2880元。原告秦翔父亲秦泉得知后,以原告名义将被告秦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秦翔抚养费及死亡补偿费计19000余元。程梅尚有一母亲在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梅与秦泉离婚不改变原告秦翔与程梅的母子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抚慰功能,本质上是精神赔偿费用,主要抚慰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本案死者近亲属包括原告、被告、被告与程梅之子、及程梅母亲,故原告要求死亡补偿费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与程梅之子尚小及本案其他因素,原告要求的死亡补偿费酌定为8000元。肇事方赔偿的2880元抚养费,赔偿对象明确为原告本人,依法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将原告上述款项占有而拒绝返还,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