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在小区空地建设假山并栽种松树,本是为美化环境,不料,一业主以山树迎门有违风俗为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业主状告开发商的案件,驳回了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辉于2001年3月5日与被告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当时宣传材料中显示1号楼与2号楼之间无其它建筑物。2001年10月收楼时王辉发现,1号楼与2号楼之间即他所购房屋两侧修建了一天然气调压站,遂与被告交涉,结果在合同上补充了一条“自2001年11月5日起房屋前后再无其它建筑物”。但2001年11月前后,被告又在无建筑物的空地上建起一座假山,对着王辉房门居中栽了一棵大松树,王辉认为这种做法有违我国风俗习惯,十分犯忌,致使他家老人十分反感,身体状况日渐恶化,视力下降,走路需要人搀扶,并伴有头疼,多次医治一直不见好转,精神受到极大刺激。虽与被告协商要求移走假山和松树,但多次交涉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移走假山和松树,恢复到原来宣传承诺的状态,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顺开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美化小区环境,对小区进行绿化,美化,建造假山,栽种松树,有利于业主居住小区的环境美化,其行为未对原告王辉的生活构成妨碍和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王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