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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收条” 欠款仍要偿还
作者:孟成 发布时间:2003-08-18 17:16:08
在李先生向梅先生索要8000元欠款时,梅先生拿出了李先生之妻写的收条而拒绝还款。顺义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借款纠纷案,依法判决梅先生偿还李先生欠款8000元。
1997年9月,梅先生向同村人李先生借款8000元,没留任何字据。2001年10月开始,两家的承包地相邻,后因梅先生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使用,对李先生的养殖业造成影响,俩人产生了矛盾。2002年9月,李先生向梅先生索要8000元欠款时,梅先生为李先生写了借据。此后,李先生要求梅先生赔偿养殖业的损失,俩人再次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俩人达成口头协议,梅先生赔偿李先生损失8000元。2002年10月16日,梅先生将8000元钱交给李先生之妻,李妻给梅先生打有一张收条:收到索赔款8000元。后梅先生擅自将收条上的“赔”字改为“借”字。他以为有了这张收条,就可以拒绝偿还欠款8000元。 法院认为,梅先生向李先生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梅先生持其私改的收条不能对抗其亲笔书写的借据,故其拒绝偿还欠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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