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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打针伤神经 7岁男童怒索赔
作者: 朱成华   发布时间:2003-08-16 15:11:25


    7岁男孩李小军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因为感冒在村医生王梅处就医时会被王梅的一针打得左腿左脚麻木,不能站立;李小军更没有想到,自己小小年纪就参加到一起民事诉讼中,通过打官司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冒打针伤神经

    2002年5月24日早晨,江苏省涟水县南集镇某村农民李玉龙像往常一样干完农活回家后,发现儿子李小军满脸泛红,正在发烧,于是李玉龙顾不上吃饭,随即将儿子背到邻村在家行医的王梅处,请王梅给予治疗。

    王梅量了李小军的体温后,给李小军打了一针。下午,李小军感冒症状未见好转,李玉龙就用自行车将其带到王梅处,请王梅打第二针,王梅在李小军的左臀部又打一针,不料针一拔出,李小军即感到左腿麻木,不能走路。王梅见状即劝慰李玉龙,叫先把儿子带回家,过一段时间适应一下,疼痛会自然消失。

    以后几天,李小军一直喊左腿左脚麻木、疼痛。无奈,李玉龙夫妻于5月31日找到王梅,但王梅来予理睬,6月初,李玉龙多次找王梅,要求王梅陪同李小军到医院治疗,在李玉龙的一再坚持下,王梅陪同李小军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八二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地治疗,其中在淮安市一院(含分院)住院治疗22天,医院诊断为左侧胫神经损伤,共支付医疗费2006.7元(其中王梅支付490元),医嘱出院后要注意功能锻炼。

    提起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望着儿子左腿疼痛的痛苦神情,回想起李小军平时的活泼劲,李玉龙的心情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决心为李小军平白无故受伤讨个说法,经过咨询和慎重考虑,2002年7月31日,李玉龙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原告李小军向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梅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左侧胫神经损伤是否是王梅注射青霉素造成,为此,涟水法院依法委托淮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鉴定,经专家鉴定:王梅在对李小军实施肌肉注射药物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比如注射药液容量偏大,且不能举证证明李小军坐骨神经损伤与其医疗行为无关。李小军左侧坐骨神经损伤与王梅肌肉注射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梅负有主要责任,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后涟水法院又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处对李小军的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等进行鉴定。经鉴定:李小军左胫神经损伤不构成伤残。

    法院判决,此案终有说法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小军因患感冒到被告王梅处治疗是医患关系,由于被告王梅在对李小军实施肌肉注射药物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李小军左侧胫神经损伤,被告王梅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李小军所花医疗费、交通费以及李玉龙的陪护费等,被告王梅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小军的该损伤不构成伤残,故对李小军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涟水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李小军所花医疗费2006.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元、陪护费600元、交通费96元、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24元、误工费20元、病案复印费10元,合计2932.70,由被告王梅赔偿(70%)2052.89元(已付490元),其余由原告自负(30%)。驳回原告李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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