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争女儿抚养权继母生母对薄公堂
作者:陈实   发布时间:2003-08-15 15:54:52


    孩子的生父去世后,生母与继母都要求对孩子进行抚养,但孩子却表示想与继母生活在一起。近日,房山法院的法庭上出现了一幕继母与女儿母子情深感人的情景。

  小青(化名)今年12岁,年纪虽小的她却经历了许多世事。还在3岁的时候,小青的爸爸妈妈就离婚了。双方协商,孩子由父亲张义(化名)抚养。尚不懂事的小青从此一直和爸爸、爷爷生活在一起,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到小青6岁。离婚3年后,张义再次结婚。结婚这一天,张义指着妻子李华(化名)告诉小青:“以后这个阿姨就会和我们一起生活,你要叫她妈妈”。就是从那天起,李华走进了小青的生活。看着这个柔柔弱弱的孩子,李华心中不由得涌起一股怜惜之情。于是婚后她并没有再生育子女,而是把所有的心血都放在了小青的身上。于是,小青的生活中再次有了母爱的阳光,小青也没有辜负李华的期望,每年都能从学校拿回好多奖状、证书。母女俩的感情随着时光的推移也一天天加深,就在小青觉得生活一天天幸福起来时,阴霾再一次降临:小青的爸爸去世了。

  得知小青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小青的生母认为既然孩子的父亲去世了,孩子自然应由自己来抚养。于是她找到李华,想要把孩子要回来。而早已把小青当成自己亲生骨肉的李华当然没有同意她的要求,两个女人最终走上法庭。

  在房山法院法庭上,法官鉴于小青已经12岁,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亦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于是征求了小青的意见。小青表示,父母离婚后自己长期和父亲及继母李华一起生活,与继母之间已经建立了较深的感情,并表示今后也愿同继母一起生活。最终,法官尊重小青的选择,驳回了小青生母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