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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已过”不还款 聪明反被聪明误
作者:范士鹤 郭金波 发布时间:2003-08-07 11:23:14
张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要求李某偿还欠款,李某满口答应,可后来却迟迟没有偿还,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庭上,被告李某虽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抗辩,法院依据李某后来的承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7年5月,被告李某向张某借款5000元,于同月中旬还了1500元,余款3500元一直未还。同年7月,李某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在服刑期间,原告未进行起诉。2000年1月被告刑满释放。2002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找到李某要求其给付欠款3500元,李某同意2002年底还清,但后来李某一直未还。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其余款3500元。但李某则主张张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享有的债权在2002年11月28日以前已超过诉讼时效。但11月28日因被告承诺偿还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履行,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给付李某欠款35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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