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解除收养关系 养母获赔偿
作者:白建永 齐朝军   发布时间:2003-08-06 14:40:11


    日前,房山法院判决七旬的李女士和养子刚强解除收养关系。

  1971年,30多岁尚未生育的李女士夫妇收养了刚强为养子,后夫妇生育两个女儿,夫妇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刚强也娶妻生子。1994年,李女士的老伴病逝,刚强离婚。2001年,刚强再婚,随女方到邻村居住。李女士认为,自己将刚强抚养成人,又帮其办了婚事,现在自己年老多病,没有经济来源,刚强却将自己遗弃。刚强认为,自己对养母确有照顾不周之处,但不是遗弃和虐待,搬到邻村是为了孩子上学。双方的矛盾逐步加大,2003年,李女士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解除与刚强的收养关系,并补偿自己为其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垫付的结婚费用1万余元。经多次劝说,李女士仍不回心转意,于是,刚强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庭审理后认为,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应予准许;原告提出的遗弃、虐待,证据不足;刚强应一次性给付李女士生活费。法院判决解除双方30多年的收养关系,刚强给付李女士生活费97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