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收养不依法 败诉能怨谁
发布时间:2012-07-25 11:27: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文涛 蒋建波)   一老汉为养儿防老,过继了弟弟的女儿,因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女儿成年后不认“父亲”,老汉为此打起了讨要抚养费的官司。7月25日,河南省封丘法院判决驳回了李臣的诉讼请求。

    年过七旬的李臣老汉,系封丘县人。李老汉有姊妹五人,李老汉系老大,由于种种原因,一直独身,眼看年纪越来越大,如何养老成了老汉的一块心病。

    1990年李臣的五弟夫妇生育一女,取名李美。由于李臣当时已经55岁,一直单身,为养老防老,经本家及村干部说合,李臣的五弟夫妇按农村风俗将李美过继给了李臣。由于当时李美才两个月,李臣不会照顾婴儿,经李臣母亲说和,李美交由李臣的妹妹李枝照看,李臣提供经济扶助。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李美已经6岁半了,李臣将其接回家。近七年的共同生活,李美的姑姑焦某早已和侄女建立了深厚的母女关系。李美在李臣家住了不满10天,李某就急匆匆从李臣家把孩子接走。李美上初中时,李臣想把孩子接回家,因李枝反对未能如愿。

    2005年李美15岁时,由于李老汉与妹妹李枝因对李美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李臣不再付钱给李枝,李枝独自抚养李美至成年。

    2009年底,李美结婚时李臣想叫李美从其家出门,被妹妹李枝拒绝。李美结婚后,逢年过节既不探望李老汉,也不承认李臣对其抚养的事实。李臣眼看着自己一天天见老,而李美与妹妹李枝来往密切,想到自己这些年钱也花了,力也出了,到头来人财两空,李臣心中很不是滋味,经托中间人说合,仍无结果。无奈之下,李臣把李美和妹妹李枝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其所花的抚养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李臣在李美成长过程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财、物,但由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李臣和李美之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且李美也未实际同李臣共同生活。李臣主张其向妹妹李枝支付李美抚养费及学费至李美15岁,因二被告对该项事实不予认可,李臣亦无确凿证据证实其支付李美抚养费及学费的具体数额,故对李臣要求二被告偿还现金3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