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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余活动学生被球砸伤 学校虽未组织也要担责
作者:飞来横祸   发布时间:2003-08-05 13:43:28


    中招考试前,学校为了使学生顺利通过体育加试项目,给学生发放了实心球让他们练习。不料,练习中四五斤重的实心球却飞向了学生的脑袋……

    祸从天降

    有关部门规定,今年中学升学考试,体育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升学考试。为了让学生抽空练习加试的体育项目,学校给每个毕业班发了6个实心球,让学生们在课外活动期间加紧练习提高。4月5日下午,三一班的同学们吃过晚饭后蜂拥着来到学校操场,相互掷起了实心球。由于只有两个实心球,同学们争相投掷,时间在同学们的吆喝和嬉闹中飞快流逝。陈瑞卿好不容易抢到了实心球,未等前边同学投掷的球落地,他已侧身弯腰,并用力一掷,实心球紧跟着第一个球飞了出去。站直身子的陈瑞卿这时才发现前方的同学正在争抢第一个实心球,他惊叫了一声:“闪开!”但一切都来不及了,实心球旋转着飞向了正在抢球的学生当中。

    实心球砸在了杨阳的头部,操场一下子静了下来,杨阳抱着脑袋蹲在地上一动不动。陈瑞卿当即和同学们一起将杨阳送到学校附近的诊所治疗。4月6日早上,杨阳病情加重,出现呕吐现象,学校与其家长协商后,将杨阳送到唐河县城关医院抢救。在唐河县城关医院,杨阳被确诊为脑出血,当即做了开颅手术,病情得到了控制。

    杨阳出事后,学校领导曾4次派人到医院看望,并分3次垫付了医疗等费用3000元。陈瑞卿的父亲也几次到医院看望,并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用。但这点费用还远远不够,医生说,杨阳必须再进行一次手术才能彻底恢复。然而,学校和陈瑞卿的父亲后来所表现的态度却令杨长军大失所望。他们为杨阳已花费的医疗费和继续做手术所需费用的承担问题相互推诿。

    对簿公堂

    经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学校和陈家都不愿再支付费用,无奈的杨长军一纸诉状将学校和陈瑞卿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诉讼中,杨长军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有关经济损失168765元。

    由于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唐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在该校公开审理此案。7月18日上午9时整,审判开始,全校2000余名师生和许多学生家长参加了旁听。

    原告杨阳及其代理人诉称:第一被告学校在体育活动中,严重失职,缺乏组织管理,造成第二被告陈瑞卿投掷实心球时砸伤原告,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使原告耽误学业,不能正常参加中招考试。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6876.5元。

    被告学校认为:其一,原告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放学以后自行进行投掷实心球练习,纯属自行自由行为,学校既没作要求,也没有组织。陈瑞卿掷球时将原告杨阳头部砸伤,是两人不注意安全才偶然发生的,而非学校管理原因,学校管理与杨阳头部被砸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放学之后,学校对学生自行进行的体育锻炼不负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原告杨阳和第二被告陈瑞卿已满15岁,已是中学三年级的学生,有辨别安全的能力和意识,而双方在投球和捡球的过程中都没有注意安全,才导致原告头部被砸伤,双方都有过错,应由原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同时,校方考虑到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和杨阳及陈瑞卿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已垫付的3000元费用不再要求返还。

    第二被告陈瑞卿辩称:他自己从入校学习开始就一直在学校食宿,练习实心球是按照学校的要求去做的,误伤原告,应由学校负责,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阳与被告陈瑞卿课余时间和同学们在学校操场上练习投掷实心球,被告陈瑞卿将原告杨阳头部砸伤事实清楚,双方均予以承认。在该事故中,被告陈瑞卿未在学校组织下练习投掷实心球,且未注意投掷前方他人的安全,致使原告头部被砸伤,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陈瑞卿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监护人陈春杰承担。被告学校将实心球发放给学生后,因未能严密组织,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次要责任。原告杨阳在学校没有组织的情况下私自练习投掷实心球,且在练球中疏忽大意,不注意安全,忽视对方投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原告杨阳的医疗费10157.55元,护理费1120元,营养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交通费用200元,文印费35元,二次手术费用2500元,合计14572.55元,被告陈瑞卿赔偿50%,计款7286.28元,扣除已付的1000元,再赔偿原告6286.28元;被告学校赔偿原告40%,计款5829.02元,扣除已付的3000元,再赔偿原告2829.02元;下余10%费用由原告自理。

    至此,这起伤害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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