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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丈夫持械伤人 妻子作为监护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2-01-30 13:55: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精神病人致人伤残的身体权纠纷公开宣判,判决由该精神病人的妻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明及其监护人李某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某明出生于1956年9月,系幻觉症精神病患者。2010年8月10日下午四时许,原告李连华与他人在公路边闲聊时,被告王某明手提木棒来到李连华身后向原告要烟抽,原告未给,其便用木棒多次打击原告头部,致原告耳朵出血,将原告打倒在地后,又从地上捡起木枋殴打原告的腹部。经医院诊断,原告系重型颅脑外伤;外伤性双耳道及双鼻腔出血。原告于2010年8月10日晚到镇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9月9日转院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2010年9月29日自动出院。住院治疗49天,共花去医疗费38301.88元。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和评估,李连华损伤属伍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壹万元。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连华所受之伤系重伤。因王某明系幻觉症精神病患者,依法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镇雄县公安局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系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伤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妻李某巧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对王某明患精神病的情况有所了解,与其接触时对自身安全防范不够,法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20%责任。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请求,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诉求解决。对于其他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某明的监护人李某巧赔偿原告李科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评估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6315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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