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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触电身亡 法院裁定三方担责
作者:陈实 唐晶晶   发布时间:2003-07-29 13:34:53


    饭店员工受老板指派到房顶上悬挂横幅,不幸碰到房顶上的高压输电线而身亡。近日,房山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由饭店老板、饭店房屋出租人及供电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李花(化名)于2002年1月与张明(化名)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张明将其二层楼房和东侧平房及固定资产出租给李花经营饭店。手续办理妥当后,李花的饭店正式开张。经营几个月下来,饭店的生意一般。2002年11月,眼看到了年底,又是一个旺季,为了招揽顾客,李花决定进行一些促销活动。12月8日下午,李花让其员工王平(化名)到东侧平房房顶挂促销广告的横幅。不幸的是,王平在房顶上不慎碰到了输电线,十千伏的高压电将王平电击致死。王平死后,其亲属向李花、张明及供电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出租的部分平房位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该输电线路对周围人员及活动明显具有危险,房主张明对此应明知。但张明为谋取利益而将其楼房及旁边平房出租给原告,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危险因素提示原告注意。其作为房主及出租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供电公司作为该输电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在其发现危险隐患的较长时间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亦应承担部分责任。而李花在承租房屋后,对房屋上方高压输电线路的危险性足以认知,但其却不顾危险的存在,指派员工接近危险区域悬挂横幅,以致发生员工触电死亡的重大事故,李花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此,房山法院作出判决,对于王平之死带来的23万余元经济损失由李花承担40%,张明和供电公司各负担30%。

  判决后,李花与张明均已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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