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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大出血状告“120”是真是假庭上断分明
作者: 李锦川 徐忠卫   发布时间:2003-07-27 14:23:54


    近日,产妇杨某以县医院延误救治和县电信局、中医院设置障碍干扰“120”电话为由,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三单位共同赔偿其损失。

    2002年6月16日晚8时许,家住重庆市垫江县长龙乡的杨某在家中分娩一女婴,由于产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其亲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向县医院求救,但反复拨打均未能与该医院取得联系。在县医院实习过的邻居李某通过给县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某取得了电话联系,县医院急诊室闻讯后立即派出救护车,将其送到了该院妇产科抢救。县医院在救治原告过程中,共给其输血930毫升,用去输血费用1953元。产妇杨某某以县医院延误救治和县电信局、中医院设置障碍干扰“120”电话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单位共同赔偿其支出的输血费1953元,责令被告垫江县电信局、中医院立即停止对“120”急救电话的干扰侵权。

    经审理查明“120”急救电话在垫江县是由县医院和中医院共同使用,,“120”电话按4条通道设置,实行语音提示。同时查明,在产妇杨某某向县医院求治当天,该院有通过“120”电话接诊急救病人的记录,说明电话畅通。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因产后大出血出现失血性休克,本身需要输血救治,且又无充分证据证明三单位人为设置障碍造成“120”急救电话不畅,加之县医院得知原告求救消息后,立即派医生前往进行施救,整个救治过程并无不当之处,故对其要求三单位赔偿其输血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杨某某认为县电信局、中医院将“120”急救电话设置为两家医院使用的做法系侵权行为,要求二单位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120”急救系统的设置方案系行政行为,不属民法调整的范畴,杨某某的主张亦未被采纳。故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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