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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起诉继父讨要私生子的抚养权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成波   发布时间:2003-07-25 09:28:27


    作为亲生父亲,不仅不认非婚生女儿,而且还上法院起诉抚养孩子达8年之久的继父不得继续抚养。7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生父的起诉。

    刚子和桃红夫妇俩都是外地人,92年结婚后就来北京打工,95年生下了一个漂亮的女儿。两口子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的,没想到一纸医疗诊断证书差点毁了这个家。

    起因就在于俩人的女儿翠翠身上。原来,刚子和桃红生下女儿翠翠后,还想再生二胎,然而桃红却一直未孕。2002年1月,刚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诊断,刚子终身没有生育能力。刚子回家即追问妻子,桃红向丈夫哭诉,承认自己1994年在北京房山区某餐厅打工时曾与餐厅老板张某某发生过性关系。桃红发现自己怀孕后离开了餐厅,并于第二年3月生下一女,取名为翠翠。刚子得知自己视若掌上明珠、养育了8年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张某某支付翠翠的抚育费5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25000元。

    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翠翠的生父确系张某某。一中院于2002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张某某与刚子之妻桃红发生两性关系,并生有一女的事实,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给刚子的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对于非婚生女亦应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终审判决张某某付给刚子非婚生女翠翠的抚育费4万元,赔偿刚子精神抚慰金25000元。

    这起案件审理终结后,张某某觉得心有不甘,于2003年初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认为他和刚子本来是有经济往来多年的朋友,在其向刚子索要欠款不得之际,突然遭到刚子莫名其妙的“抚育费、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由其“对非婚生女翠翠尽抚养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刚子对翠翠的抚养义务。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是翠翠的生父,依法应当负担不直接抚养的非婚生女翠翠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刚子是翠翠的继父,翠翠是受刚子抚养教育的继女;继父与继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张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刚子对翠翠的抚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一中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驳回张某某起诉的终审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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