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啤酒瓶爆炸伤眼睛遭 生产商依法赔偿
作者:赵克仁 陈柏韵   发布时间:2003-07-19 13:25:52


    甘肃省安西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开启啤酒瓶发生爆炸致消费者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依法判令啤酒生产商赔偿消费者医疗、残疾生活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5708.78元。

    2002年6月4日晚,安西县西湖乡农民郭某邀请朋友郑某等人在该乡马某开设的啤酒摊上喝“西凉牌”啤酒,当喝至6月5日凌晨1时许,郭某委托郑某在开启啤酒过程中,酒瓶突然发生爆炸,郭某右眼被炸飞的一块瓶壁玻璃扎伤,致右眼角膜穿通伤、外伤性虹膜根部断离,先后在西湖乡卫生院、敦煌市医院、敦煌市中医院住院和门诊随诊,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因外伤致右眼盲,构成五级伤残。郭某遂诉诸法院,要求啤酒生产商甘肃武威西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和啤酒销售者马某赔偿医疗,残疾生活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万余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原告郭某在消费被告甘肃武威西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消费该公司的商品受到人身损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被告作为商品生产者,虽对其生产商品发生爆炸原因提出质疑,但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内未就爆炸的酒瓶提出鉴定申请,对其产品责任的法定抗辩理由及受害人郭某和啤酒销售者马某的过错提供证据,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啤酒销售者马某其经营行为合法,且提供证据证明了其销售发生爆炸啤酒的生产商及进货渠道,西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未就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有过错提供证据,马某应免除赔偿责任;原告郭某要求被告甘肃武威西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