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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原因不明施行手术 患者失明医院赔偿
作者:党玉红 余学锋   发布时间:2003-07-16 08:34:51


    留美硕士郑某因眼疾就诊于医院,不料却造成左眼失明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纠纷案,医院赔偿郑某经济损失18831.39元。

    郑某在美国留学期间,因感眼部不适,于2000年3月6日回国入住郑州大学二附院。经医院诊断,郑某患左眼并发性白内障。两天后,医院为郑某进行了左眼ECCE+IOL植入术,郑某于同年3月27日出院。手术后,郑某感到左眼无光到多家大医院处进行诊查。2002年3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临床诊断:左眼球萎缩。

    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经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为:医院在为郑某施行左眼并发障手术时,术前诊断检查不细,草率手术,以致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术前为伤残七级,术后为五级。

    以上两鉴定结论作出后,郑某遂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及其精神抚慰金共计98万元。

    郑大二附院对西安交通大学的鉴定书不服,提出重新鉴定。2002年11月1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郑某左眼失明和萎缩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但如果医院选择手术时机不当,则可以加重炎症,并加速病情发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国内外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白塞氏病。2000年3月8日在郑大二附院处进行了手术,郑大二附院对郑某的手术为“左眼并发性白内障”,但对并发引起的原因并未查出,亦未确诊为“白内障”,医疗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在郑某左眼尚存在炎症时进行手术,显属手术时机不当,在选择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但术前郑某未向医院陈述患有白塞氏病的既往病史,以致使医院采取了手术,对手术的后果郑某亦应承担责任。郑某的左眼失明,与医院的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是其自身疾病引起的必然结果,郑某要求医院赔偿因眼睛失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医院在选择手术时机和检查病情时存在一定的过错,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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