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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让老赖无处藏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谈反规避执行 作者:唐时华 发布时间:2011-05-13 09:10:37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被称作“执行难”。特别是规避执行现象愈演愈烈,社会诟病日益突出。2011年5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向媒体通报云南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这是云南高院破解“执行难”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田成有副院长。
问:田副院长,我们看到,大量的被执行人游离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运用“灰色的智慧”,在趋利本能的主导下,利用法律的空白、执行手段的缺失以及社会综合的影响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那么,请问,什么情况我们可称作规避执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有哪些表现? 田成有:我通常所说的规避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避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采用不当的手段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所以,我们的公众给他们取了一个形象的名字——老赖。 这些老赖的表现,主要以下七种:金蝉脱壳,就是被执行人在诉讼或执行阶段,采取隐瞒、转移、隐匿甚至变卖可供执行财产来逃避执行,以造成“一穷二白”、无履行能力的假象;瞒天过海,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虚假的行为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顽固不化,这类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重要性认识不够,明知自己不对,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煽动闹事,这类被执行人以聚众闹事为由要挟法院执行,动不动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利欲熏心,这类被执行人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存在拖一天赚一天的思想,对所欠的款项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走为上策,这类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举家外出打工,有的企业瞬间“蒸发”,人去楼空;人为设障,这类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找关系,千方百计给执行工作设障,以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 这些老赖,可谓心思费尽,花样翻新,手段也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我看过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调研报告,该地区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行为在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约达三分之一,可谓触目惊心! 问:我记得在以前您接受采访时,曾经提到“打官司要的不是一张白条”的话,现在从规避执行的角度,您认为有那些危害呢? 田成有:在我们的实践中,对规避执行现象不加有效遏制,任其发展,社会危害不可估量,最直接、最显见的后果就是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受到损害。 我们还应该看到,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失信逃债行为得不到惩处反而能占到经济上的便宜,中国几千年“诚实守信”的古训将受到冲击,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将遭到嘲讽,社会诚信危机也将随之产生,大量通过规避获利的实例又势必引起他人效仿,进一步催生失信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加剧社会诚信危机。 问:那您认为,这些人规避执行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田成有:我个人通过归纳,认为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民甚至包括某些国家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乏,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的守法意识不强,法律素养较差。二是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强制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力。三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成本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在普遍缺乏诚信的基础上,对公民和企业的财产监管处于无序状态。四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如有的被执行人以各种特殊身份和地位干扰或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有的领导干部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办事,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成为被规避执行人的“保护伞”,有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出于人情和私利而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问:我们偶尔听到一些对法院的抱怨,您认为这个抱怨和规避执行有联系吗? 田成有:长期以来,一些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执行不满意甚至责难,法院系统背着一个乱执行、消极、不作为的包袱,而乱执行问题恰恰跟当事人规避执行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也在不断分析和面对。我在想,假如我们的反规避执行活动开展好了,社会就会更加充分认识到我们执行难到底是个什么原因,那么执行工作就容易得到社会的理解。 问:云南省法院将采取哪些举措,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田成有:这是一个全国法院统一部署的问题,云南省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针对规避执行的“七种表现”,我们对症下药,出台了七种对策,我把它称为“七管齐下”。 一是在统一认识上下功夫。在执行难中从各地报的情况看,大概有10%-30%案件执行不了是因为与当事人规避执行有关,或者是因为规避执行而造成的,至少有15%案件执行不了是因为当事人规避执行,如果我们反规避执行活动开展的好,至少可以提高10%的实际执行率,标的到位率也会有大幅度提升。 二是在加大宣传教育上下功夫。宣传教育主要要做这么几件事情:判决作出、送达当事人的时候,执行局应该起草一个告知当事人的告知书,就是要教育当事人绝不可以规避执行,应该积极地履行裁判所下的义务,如果规避执行了,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把法律规定告诉他,这样提醒、提示、警戒对他有必然的心灵震慑作用。从今天开始,法院的诉讼大厅、立案大厅都应该有执行局写的告知书。同时,每一个法院都要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选择了20个左右的案例在中央一级媒体上进行发布,我们全省法院也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在省一级媒体上进行发布宣传。通过系列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反规避执行的复杂性、艰巨性,凝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在强化、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手段上下功夫。比如,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申报财产之后必须要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可能有疑问的,要进行跟踪审计,审计完了之后发现问题,如果是申报不实的,必须要采取措施进行制裁。另外,要完善财产查询制度。对于有协助义务不配合法院查询财产、控制财产的,仍然要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强制措施。我要强调一点:这是法律义务,而不是友情赞助和友情配合,不履行这些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还考虑要建立财产悬赏举报制度等。 四是在制裁力度上下功夫。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着力从财产申报、财产调查、悬赏举报、限制高消费、制裁拒不协助执行、打击虚假诉讼、建立集中查控平台、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等方面展开。 五是在完善规避执行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首先,法院和公安、银行、工商、税务、证券、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的查询、调查和执行工作,积极举报有关规避执行的线索。其次,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 六是在加强组织领导上下功夫。今年我们要把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作为全省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重要抓手来抓,通过活动来检验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和领导班子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水平,对上级法院的要求,一定要狠抓贯彻落实,不折不扣执行。 七是在确保实效上下功夫。通过这个活动,目的是要取得执行案件结案率、实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上升,执行信访下降的效果,使执行工作进一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问:通过今天新闻发布会,您想通过媒体向社会传递一个什么信号? 田成有:规避执行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遏制规避执行不良现象,不能让法院一家孤军奋战,而要动员全社会。 我们要强调的是: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是今年执行工作的重头戏,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和社会公众一如既往地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我们要通过这次专项活动,重拳出击,让老赖无处藏身!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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