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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知情情况下的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巧利 张垚   发布时间:2025-02-24 14:31:34


  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钱,另一方不知情,这笔债务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

  基本案情:

  2023年,张某(丈夫)因参与网络赌博欠下20万元债务,向朋友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用途谎称“因生意需周转资金”。张某的妻子赵某对此事毫不知情。2024年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要求张某还钱,张某置之不理,王某无奈之下联系赵某,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赵某辩称其对此事不知情,且借款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没义务去偿还张某个人欠款。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借款2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既未告知赵某,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且其赌博行为系违法行为,所欠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王某也无法举证张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赵某无需偿还。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钱,能否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是关键。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日常支出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欠债务,若借款合同上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方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非举债方在签署合同、借条等相关文书时要谨慎注意,避免因配偶的举债行为使自己陷入债务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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