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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石文渊 张贵贤   发布时间:2024-06-05 13:05:14


  债务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这叫债务承担。那么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梁某于2021年10月17日向邓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邓某向梁某索要借款,梁某表示,牛某向其借款35000元,待将这35000原索要回来后,第一时间向邓某偿还。后梁某又多次向邓某索要借款。2022年3月,梁某主动向邓某先行还款15000元,并协商剩余35000元借款由牛某向邓某偿还,邓某表示同意。在通知牛某后,牛某随即向邓某打下借条载明:“今借到邓某人民币35000元,为代替梁某偿还此款,此后与梁某再无债务纠纷。”借条成立后,牛某未向邓某偿还过借款,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牛某共同向其偿还35000元借款。

  法官说法:

  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的内容同一而变更债的主体即为债的移转,其中变更债权主体为债权转让,变更债务主体为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依据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又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在债务转移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在债务加入情况下债务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邓某将梁某向其出具的借条退回并接收牛某出具的借条的行为,即表明其同意原债务人梁某不再承担债务,同意由新债务人牛某承担债务,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因此债权人邓某无权再要求原债务人梁某向其偿还债务。法院依法判令由牛某向邓某偿还35000元债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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