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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借条”的效力如何,法院是否会采信?
作者:卢荟滨 官纫惠   发布时间:2024-07-05 13:54:47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子证据逐渐成为人们维权的重要依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但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所采信?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据原告诉称,2023年5月17日,被告通过支付宝“信任牵”平台与原告签订借条,从原告处借的人民币12000元,承诺于2023年8月16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信息积极与被告进行联系,但却联系未果。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与王某取得联系,承办法官遂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王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庭审中,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承办法官通过使用支付宝“信任牵”了解到签订电子借条需要经过借贷双方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才能完成。电子借条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记录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签署完成的电子借条依托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不可篡改,并且可以通过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对签章的算法及状态进行核验。电子借条的签署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故本案借贷事实客观真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审查电子证据出处、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通过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删改、伪造等。在使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小程序签订电子借条时,应注意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了解对方是否有实名认证、签订的借条是否有区块链存证等信息。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纠纷中用于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以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同时,也可以辅助其他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反映客观事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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