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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醉驾、故意撞人致伤致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作者:赵珍   发布时间:2024-07-11 15:25:01


  为泄私愤,行为人将机动车当成违法犯罪的工具,用于撞击他人致人伤残,驾驶人因此领刑受罚。这种情况下,案涉机动车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李某因怀疑其妻子与原告陈三有不正当关系,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轿车将陈三撞伤。经司法鉴定陈三构成重伤二级、伤残九级。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和故意伤害罪,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事判决生效后,陈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案涉轿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等各项损失。李某对于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是驾驶机动车故意犯罪,交强险免赔,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同时违反了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因本次事故是李某故意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陈某追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陈三赔偿损失十七万余元。

  法官提醒: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但受害人是无辜的,驾驶人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交强险免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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