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好意同乘”出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担?
作者:罗燃   发布时间:2024-05-11 13:22:41


  生活中搭乘“顺风车”属常见现象,既节约费用,又方便出行。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伤亡,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好意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发的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法院查明,尚某、谭某属于亲戚关系,约定共同前往参加同一起结婚酒席,尚某驾驶私家车无偿搭乘谭某,车辆在行驶至车况复杂的某路口时,因尚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车,谭某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救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谭某将驾驶人尚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江油法院,主张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另查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尚某负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谭某为九级伤残等级。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属于好意搭乘,双方虽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遂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采用“面对面” “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后,尚某当庭向谭某一次性赔付6万元,二人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乘顺风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的行为常常发生,例如邻居间免费搭乘、同事间无偿同乘、亲属间固定同乘。

  “好意同乘”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运营性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三是非约束性,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但驾驶人要做到谨慎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自身也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莫让“好事”变“坏事”。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