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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权,一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作者:刘彬   发布时间:2024-05-15 13:51:43


  代位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权利。简单来说,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至于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某工程项目交给乙公司施工,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完所有价款。2022年5月20日,乙公司与何某签订了《施工项目内部挂靠协议》,约定乙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交给何某施工,价款以甲公司与乙公司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后,该工程由何某组织施工并于2022年10月31日竣工验收,2022年12月5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852000元;其中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结算款的75%,尚欠213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何某部分工程款,乙公司尚欠何某工程款198000元。现乙公司既不向何某支付工程款,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致使何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何某遂将甲公司作为被告、乙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向何某支付人民币198000元及逾期利息96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乙公司欠原告何某工程款均客观真实,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但乙公司却怠于行使其债权,致使原告何某的合法债权受到损害,而且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到期债权并非专属于乙公司自身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故原告依法可以代位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代位权制度保护的是合法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两个债权均属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合法有效。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可以代为实施。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虽未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也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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