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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转借给他人,借贷关系有效吗?
作者:陈晓珍 陈楚炀   发布时间:2024-05-22 13:52:19


  亲朋好友向自己借钱,虽然自己手头紧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这时候便打起了用信用卡套现借款的主意。那么,通过信用卡套现或者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借贷关系?法律会保护这种关系吗?

  简要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刘某陆续向原告何某借款。原告何某通过刷信用卡套现款项后于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通过微信累计向被告转账16182元。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4月8日在微信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何某以民间借贷起诉被告刘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但根据原告陈述,其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均系刷信用卡套取的资金,该出借款项实际属于原告利用自己的信用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故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被告刘某应将取得的资金15000元返还给原告何某。

  法官说法

  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借钱需要量力而行,广大的信用卡持卡人应注意规范自己的用卡行为,不要将信用卡套现后作为借贷资金,更不要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给他人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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