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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毒品案 最高判刑十年以上
作者:宁秋玲   发布时间:2024-06-25 16:07:01


  为依法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彰显严打态势,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因运输毒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不同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到3000元不等刑罚。

  集中宣判结束后,灵山法院结合本次集中宣判案件开展以案释法,详细分析罪犯涉毒历程、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频发特点及原因,向在场的50多名学生和教师普及新型毒品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特征,开展毒品知识教育。同时,为扩大活动影响,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效果,灵山法院还就预防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法律知识开展宣讲活动,让全体师生零距离接受法治知识大礼包。

  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施某创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廖某、陈某光贩卖毒品以及被告人包某菊容留他人吸毒

  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施某创、廖某、陈某光在灵山县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给他人,被告人施某创还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依托咪酯到靖西市贩卖,而被告人包某菊则先后5次在其驾驶的小车上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其中,被告人施某创贩卖、运输毒品依托咪酯数量达40.88克且贩卖8次,共得款5251元;被告人廖某贩卖5次,共获利2400元;被告人陈某光贩毒4次,共得款3700元。

  二、被告人施某创容留他人吸毒

  2024年1月4日、5日、6日和7日的晚上,被告人施某创在位于灵山县三隆镇其住宅处,先后4次容留钟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

  三、被告人韦某宗贩卖毒品

  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韦某宗在灵山县那隆镇某地先后3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给吸毒人员廖某芳,共得款1000元。

  四、被告人施某鹏贩卖毒品

  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施某鹏在灵山县三隆镇某路口先后4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给吸毒人员施某坤,共得款1500元。

  五、被告人施某荣贩卖毒品

  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施某荣在灵山县三隆镇先后2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给吸毒人员施某坤,共得款1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创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多次贩卖给他人,且施某创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贩卖、运输毒品依托咪酯40.88克且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廖某、韦某宗、陈某光、施某鹏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包某菊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施某荣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具有的退出违法所得、犯罪中所起作用,灵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某创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廖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韦某宗三年五个月;陈某光三年四个月;被告人施某鹏三年四个月;包某菊一年八个月;施某荣一年四个月;并分别处43000元至3000元罚金不等,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物品、违禁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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