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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法院以案释法筑牢防毒禁毒绿色防护墙
作者:穆童 发布时间:2024-06-25 15:26:25
“吸毒一口,落入虎口”。现实生活中,因吸毒而引发的悲剧不胜枚举,只要你与它发生交集,必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通过两起毒品犯罪案例以案释法,向广大群众展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信心与决心,并同步向广大群众宣传涉毒违法犯罪带来的法律后果,希望大家进一步增强禁毒意识,共同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贩卖毒品 简要案情:2023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中原区某车站门口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净重0.09克的毒品。经鉴定,该0.09克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当天,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随后,中原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毒品具有较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为满足毒瘾,张某多次采取违法手段“搞钱”,从1992年起,其因犯盗窃罪已经12次入狱,期间,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进行强制戒毒。为谋取高额利润,刑满刚1个月的张某再一次铤而走险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根据法律规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也应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体现了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增强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案例二:容留他人吸毒 简要案情: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先后五次容留好友张某东(已另案处理)在其家中注射海洛因,张某东负责购买毒品,二人一同吸食。2023年12月27日,袁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随后,中原区检察院以袁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于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针管注射器1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这里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的场所,不仅包括住宅、出租屋、宾馆、酒店、KTV等固定场所,还包括所属车辆、船只等可移动场所。吸食毒品害人害己,而容留他人吸毒则是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不管是主动提供或是被动提供,亦不论是有偿或者无偿,均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切勿“好意”“碍于情面”等,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吸毒易成瘾,不要享一时之“嗨”,变成终身之“悔”。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筑牢防毒、禁毒的绿色防护墙,为建设平安中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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