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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新型毒品“依托咪酯”案
作者:盘桂淑 陆宇平   发布时间:2024-06-25 15:44:01


案例二宣判现场。
案例一宣判现场。

  6月21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两件案件均涉新型毒品“依托咪酯”。

  案例一: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被告人江某某分别于2023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6日,在贺州市八步区某民宿房间内,向曾某某、邹某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两次共2克,两次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八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两次,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2024年1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邹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贩卖依托咪酯给被告人刘某某共计4次,非法获利1050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某公寓的出租屋内,向被告人邹某某购买依托咪酯后,分别于2024年1月14日晚容留未成年人邹某某、于2024年1月15日晚容留未成年人邹某某、张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八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中被告人邹某某向未成年人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提醒: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有较强的成瘾性。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后会有“上头”感,呈现出头晕、兴奋、抽搐、身体不受控制等症状,长期大量滥用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一旦超出身体耐受范围,甚至会造成死亡。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至此,依托咪酯开始属于刑法上的毒品管制物,吸食依托咪酯就是一种吸毒行为,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持有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品违法犯罪进行处理,受到法律严惩!

  如今,贩毒手段层出不穷,贩毒人员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将依托咪酯勾兑在电子烟烟粉、烟弹中进行售卖,社会大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群体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被依托咪酯“电子烟”所迷惑,贪图一时快感,远离新型毒品,珍惜生命,珍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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