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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料”电子烟 “上头”又“上刑”
作者:常馨月 庄益民   发布时间:2024-06-21 15:35:52


庭审现场。

  近年来,电子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受到不少年轻人的追捧。殊不知,不少电子烟里添加了毒品依托咪酯,成为“上头电子烟”。

  为从严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进一步遏制毒品犯罪发展态势,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禁毒”意识,6月20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于对一起涉毒品依托咪酯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冼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1月4日,被告人冼某某在贺州市钟山县某酒店房间容留赵某某、李某某(二人均是未成年人)吸食含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平桂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冼某某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主要被不法分子藏匿于电子烟、香烟等产品中。目前大多数人对滥用依托咪酯的成瘾性、危害性并无了解,容易在他人诱骗下吸食。尤其是青少年因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更容易受诱惑和欺骗,在无意识下接触新型毒品。他们在吸食获得短暂的“上头”快感后,为追求刺激会反复、长时间使用,吸食剂量会大大超出常规的医学治疗剂量,形成依赖,影响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如果长期并大剂量适用,还会导致死亡。这不仅损害了自身健康,更会对家庭、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增强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远离新型毒品,勿要贪图一时“上头”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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