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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以心换心解家愁 以情动情护成长
作者:卢海英   发布时间:2024-06-13 14:29:25


  在法院那一摞摞的卷宗里,蕴藏着形形色色的人和生活,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别样的故事。我们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别人的人生。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兹在兹。

  这次,我审理的是一个离婚案件。原告的诉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芳芳(化名)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小案”,并不如诉状上看起来那么普通,不仅要审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更多的是如何在离婚案件中让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深入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再次加深了对“如我在诉”的理解,也将这一理念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以心换心化解家事纠纷,以情动情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情牵家庭,暖心调解

  “我同意离婚,已经很多年都没有见面了。”电话的那头,被告陶某十分平和地说道。

  确定双方对于离婚没有任何异议,我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原、被告未成年女儿的权益,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是本案的调解重点。

  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唯一的分歧是对于女儿芳芳的抚养问题。

  因芳芳已年满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征询其本人的意见,于是我打算将芳芳单独带到办公室,想听听她的内心想法。

  真正见到芳芳时,我震惊了,她穿着破旧的衣服,戴着满是霉点的红领巾,再往上看,她的头发上甚至有虱子在爬动,我难以想象她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家庭环境中。

  “你多大啦?在哪里读书?读几年级?是谁在照顾你?你愿意和我说说你的想法吗?”我问她问题的时候,她低着头很久都没有说话。

  思考良久,她才怯怯地回答:“如果爸爸妈妈分开,我想跟我妈生活。”

  她的选择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因为从2019年开始,她父母就分开不在一起生活,期间一直都是爸爸在照顾她,妈妈甚至很少来看她。以我办理案件的经验,这种情况的孩子,多数是会选择跟爸爸的。于是我再次仔细询问,为什么选择跟妈妈生活,她始终没有回答。

  随后,我让原、被告对芳芳的询问笔录发表意见。原告得知女儿选择跟随她生活,突然情绪爆发,言语激烈地说道:“你为什么要选择跟我生活?你不要选我!我不同意!女儿跟随我生活,我没有精力和时间照顾她,我可以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她。”

  “现在你女儿已经九岁了,她的真实意愿是跟随你生活,法院应当尊重她的意见,你也应该履行你的监护责任。”我对原告的言行气愤不已,严肃地说道。

  “不可以,我不同意!”原告态度坚决,仍然抗拒。

  考虑到原告怠于行使监护责任,如果强行让其抚养孩子,可能会导致其对孩子不管不顾。于是我马上询问被告是否愿意抚养孩子,被告表示同意抚养,但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未来9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共计108000元。原告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只能每个月支付1000元。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

  心系未成年,温情判决

  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的纠纷,爱人、亲人之间容易感情用事,由来已久的误解、经年累月的积怨使得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至此陷入了僵局。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案件进入庭审程序。

  现在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孩子选择跟随母亲生活,但被选择的一方怠于行使监护责任,应由谁抚养比较适宜?二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还是分期给付?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原告始终拒绝抚养女儿,被告愿意抚养女儿,但坚持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原告常年在外,担心以后无法联系原告支付。原告不同意一次性给付的原因是,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也担心一次性支付以后被告将抚养费挪为他用,不利于保障孩子未来的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经询问后,孩子的意愿表达得非常明确,虽然孩子选择跟随母亲生活,是否就应按照孩子的意愿来确定抚养问题?实践中,往往不能一概而论,孩子的意愿需要尊重,但并非一味遵从。当一些特殊情况存在时,即便孩子表达了其意愿,该意愿亦未必会被认定为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如孩子与父母一方长期共同生活,是否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父母是否有虐待和家暴孩子行为?父母各自的抚养条件如何?

  我认为,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要从过去、现在、未来孩子所处的生活、学习环境中进行分析,判断孩子是否拥有稳定的生活状态,既要听取、甄别、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也要综合评判父母各方面的条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方位考虑。考虑到作为母亲的原告长期怠于行使监护责任,拒绝抚养孩子,而孩子此前长期与父亲生活,最终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本案原告无力承担一次性支付,且定期给付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长久的生存权益。

  判决后,我多次对双方进行判后答疑,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愿意按照判决内容执行。随后,我向原、被告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要求两人签订《家庭教育承诺书》,指导督促其履行对孩子家庭教育的责任。

  原告关某现已按时支付了当月的抚养费,被告陶某也积极配合原告对女儿进行探望。

  结案不结事,跟踪回访

  “法官,我现在在外面打工,我女儿在家不愿意去学校读书。”陶某发微信给我。

  陶某因在当地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到广东务工谋生。考虑到在外地无法解决女儿芳芳的读书问题,便让芳芳与其爷爷留守在家,但很快芳芳就出现了厌学情绪。了解到情况后,我立即前往张家镇老埠小学,向老师询问了芳芳近期的学习情况和出勤情况。

  在学校老师的陪同下,我到陶某家中了解家庭情况进行案件回访,耐心与其家人沟通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帮助其分析目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考虑到陶某的特殊情况,要改进家庭教育就要解决陶某目前的工作困境。为了方便陶某一边照顾老人和孩子,一边就近工作,我和立案庭钟金梅法官联合政府、妇联等部门在当地工业园区筛选各种招工广告,为陶某筛选出适合的工作岗位,并多次与陶某沟通交流,劝说其就近务工,以便于兼顾家庭。陶某表示,今后不再到外地务工,优先做好孩子的家庭教育和监管。

  5月底,我和钟法官再次来到陶某家中,了解其就业的问题和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并给孩子带了一些衣物、文具、牛奶等慰问品。“法官,你们发给我的招工信息,今天厂里联系我,让我去应聘和工作。”一见到我们,陶某立刻展示了招工企业与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兴奋地告诉我们他应聘工作的进展。

  “希望你们一家人要互相支持,努力工作,把女儿照顾好,要教会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多多与人交际,一起创造更好的生活。”我们鼓励道。

  “是啊,只有我在身边才能更好地照顾孩子,也才能督促她好好学习。”陶某表示今后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关心孩子。

  芳芳对我们的来访十分高兴,开开心心地试穿衣服、鞋子,摆弄文具,一笔一画地练习着写自己的名字。

  “我好喜欢这一支小兔子的笔,法官姐姐,你们怎么知道我喜欢粉色?”孩子提出她的疑问。

  “因为我有一个女儿和你一样大呀!我们希望你健康、快乐,也希望你能认真对待生活和学习。”钟法官说道。

  返程的路上,炙热的阳光烘烤着大地,温热的风吹在脸上,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复。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常怀恻隐之心、常行共情之事地去处理每一个案件,通过调解、庭审、裁判文书、释法明理和跟踪回访,让当事人听得懂、能信服和被温暖,这才是司法的善意和追求。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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