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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屡遭骚扰,忍气吞声还是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5-10 15:58:45
恋爱分手后,遭前男友纠缠骚扰,女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近日,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求助,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 今年,蒋女士谈了一个男朋友,两人初期感情不错,亲密无间,但时间一长,便因为性格原因分手了。蒋女士和男方协商,二人好聚好散,蒋女士补偿男子几千元的“分手费”,男子与她今后再无瓜葛。签署“分手协议”、收取“分手费”后,男子却违背诺言,一而再、再而三地找上门来,在蒋女士的住所、工作单位蹲守,持续不断地对蒋女士进行通讯骚扰。 男子称其留有两人在恋爱期间所拍摄的关于蒋女士的私密照片和视频,并威胁要将这些私密照片和视频散布出去。蒋女士精神压力很大,夜晚时常失眠,天天提心吊胆,无奈只能辞掉工作回到老家,向法院起诉,要求男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曾经系恋爱关系,双方分手后,被告于2023年2月10日至2月26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或彩信(无法拦截)方式持续不断对原告进行骚扰、威胁,多次在短信中表示存有原告的私密照片,并扬言要将原告的私密照片发给原告同事,从被告发送的手机短信中可看出被告有蹲守原告工作单位及宿舍的行为表现。 被告的以上行为确实扰乱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侵犯了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骚扰、删除视频和私密照片、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旨在保护自然人无涉公共领域的纯粹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的状态。无论是口出恶言,还是以“挽回恋情”为由疯狂发送"甜言蜜语",只要逾越正常限度、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即构成骚扰。 法官提醒 正在遭受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无论何种纠纷都不应通过纠缠、骚扰对方的方式谋求解决,确需维护自身权益的,可以选择合法、正当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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