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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再进行追偿,民法典如何规定?
作者:王巧利   发布时间:2024-02-28 13:26:30


  合同外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后,第三人再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以第三人自担风险为由拒绝清偿,如何解决此类纠纷,民法典给了我们答案。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0日,王某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刘某为王某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2年2月20日贷款到期后,王某及保证人刘某未及时还款,银行要求贷款经办人陈某及时督促还款,否则将承担内部管理责任。陈某多次联系王某、刘某未果,无奈于2023年2月20日前代王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陈某偿还贷款后,多次向二人索要债务,保证人刘某归还陈某10万元,余款仍未归还,王某辩称其未与贷款经办人陈某就还款一事达成合意,陈某应自担风险,自己拒绝偿还。陈某遂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王某和刘某。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向银行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原告陈某基于银行内部管理规定(贷款人未及时还款导致银行贷款回收率低于100%),为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的占比,防止其个人利益受损,遂主动替被告偿还贷款,故原告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其仍未归还的贷款。此外,保证人刘某对王某的贷款事宜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刘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虽未就还款一事达成合意,但被告王某因陈某代为清偿债务而受益,且其未明确示意不接受陈某代为还款,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24条和688条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和刘某对原告代为清偿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24条在涉他合同外新增“第三人单方自愿履行”规则,与以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存在合同约定不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自愿代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形,民法典将该情形赋予法定债权转让效力,有助于当事人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债权、减少纠纷,也回应了司法实务需求,合同外第三人可依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4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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