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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法院:诉前调解联动机制快速化解涉企业纠纷
作者:赵立坤   发布时间:2024-05-24 14:51:55


调解现场。

  近年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依法全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近日,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灵泉人民法庭运用诉前调解机制,在受理当天成功化解一批涉企业纠纷案件,赢得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张某、刘某等四人与扎区某种子销售公司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四人从该公司购买饲料种子,但种子公司未能按约定向上述四人交付,四名当事人来到辖区司法所寻求帮助,要求交付种子或全额退款。灵泉人民法庭按照“四所一庭两中心”联动机制流程,在收到司法所案件信息后,第一时间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进行案件审查时,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得知双方对此案事实争议较小且能够与被告取得联系,故能够通过诉前调解机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被告公司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因近期资金链断裂才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希望原告能够给予一定的履约期限。考虑到倘若强行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欠付费用,不但会面临难以执行的困境,也会对被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极大阻碍。于是与原告进行沟通,阐明了被告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判决后可能出现难以执行问题,并联系被告对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期限进行协商。经调解,原告一致同意再给予被告一个月的交付期限或退款期限,被告也愿意为原告的让步承担一定的违约费用,最终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灵泉人民法庭深入贯彻落实诉源治理工作创新举措,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初始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初步分流,并筛选出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当事人均能取得联系的案件,采取暂不挂案号,直接将原告引导至办案法官或人民调解员处当场调解的方式予以处理。调解后,对于能够即时给付的案件,原告可直接撤回诉状;对于经调解双方达成履行计划的,可直接立案或出具文书,以确保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四所一庭两中心”联合调解机制优势在于集中调解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联调联动、环节畅通,特别是针对群体性、突发性、复杂性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紧密衔接配合,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吸附在当地,把纠纷化解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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