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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不思悔改 男子因诈骗“二进宫”领刑12年
作者:雷玉萍 叶芝成 发布时间:2023-12-13 15:08:41
庭审现场。 刑满释放后本应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他却再次“重操旧业”。近日,这名男子因犯诈骗罪被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6年3月,崔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20万元。 2021年下旬,崔某在刑满释放,恢复自由后不久,便通过“抖音”结识了一名梁姓女子。在此期间,崔某竟利用梁某的信任,先后向梁某谎称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手续费解冻,以及母亲去世,但母亲银行卡内有二亿七千万元钱未能取出,需要缴纳相关手续费为由,骗取梁某钱财共计约42.36万元人民币。 而受骗女性并非只有梁某一人。2023年2月,崔某结识李某后,通过经常嘘寒问暖的方式骗取其信任,见时机成熟后,便向其虚构自己有巨额存单,但领取需要手续费的理由先后骗取李某12.4万元。事后,李某去银行核实,被告知该存款单是经人伪造的,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在多次催促崔某归还被骗钱款后,崔某退还了8万元,剩余4.4万元则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 经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李某款项共计54.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崔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崔某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李某大部分被骗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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