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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款还帮他人转移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赖跃迅 肖达筠   发布时间:2023-11-22 14:20:17


  不需投入一分钱,只需出借银行卡,“搭把手”帮助转账、提现,就能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殊不知这已经是在犯罪。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2年3月,黄某圣偶然知晓了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可以“牟利”的消息,便将该消息告知表哥黄某庚,让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一起轻松赚“快钱”。同年3月25日,黄某圣、黄某庚二人在明知需要转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由黄某圣联系,提供黄某庚名下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并以购买手机、支付抵押车款为由将钱款进行转移。黄某圣于当日到银行ATM柜员机将金额全部取现,后将收到的钱款支付给上家。

  经查,黄某庚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资金合计人民币53000元,其中有被害人何某、官某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32000元,黄某庚从中非法获利3846元。

  同年4月22日、6月24日,黄某庚、黄某圣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黄某庚已退出违法所得3846元。

  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名下支付宝和微信以及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确已查实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32000元,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与他人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黄某圣、黄某庚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与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黄某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庚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行为后果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判处黄某圣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黄某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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