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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对醉驾缓刑人员发出“道路安全劝导令”
作者:黄才嘉 发布时间:2022-04-20 14:42:23
2022年4月15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危险驾驶案,并向三名被告人发出福安市首份“道路安全劝导令”。 2021年12月31日3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经国道353线91km+400m处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左侧山体,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65mg/100ml。 2022年2月14日12时许,雷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福穆线坂中乡留安村“灵福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07mg/100ml。 2022年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兴业南路123号门口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63mg/100ml。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雷某某、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雷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庭审后,福安法院对刘某某、雷某某、郑某某发出首份“道安劝导令”,责令刘某某、雷某某 、郑某某禁止饮酒醉酒,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参加道路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每月在主要交通路口,参加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文明劝导不少于8个小时;每月在路口发放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材料不少于200份;所在行政村(居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材料发放全覆盖;在公安交警部门举办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班上“现身说法”不少于1次,并服从公安交警、社区矫正机构、各级道安办等部门的协调、管理、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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