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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电动车不当“车”,酒驾或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吴显灿   发布时间:2022-04-11 14:26:20


  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韦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概述

  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韦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永善县溪洛渡镇王家大田驶往金溪花园,当车行至永善县策磨线2736公里+45米(金江路兴盛路起点下单行道路口)时,被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永善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1月19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月15日,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两轮轻便摩托车类。2月21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韦某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予以强制收缴报废。

  法官说法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三)(四)项行为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某明明驾驶的是二轮电动车,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和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三)“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具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规定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要求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瓦,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本案中,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无人力骑行装置,系以动力装置驱动(电驱动),属于机动车范畴;该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车轮的道路车辆,符合对摩托车的定义。故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两轮轻便摩托车类。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所以韦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2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韦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且在驾驶证被吊销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选择方便、实惠的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摩托车出行,但千万别拿电动车不当“车”,醉酒驾驶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亲朋相聚,把酒言欢,推杯换盏,实属平常之事。但如饮酒无度,又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开车上路,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将给各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请依法使用车辆,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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