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公职人员酒驾肇事逃逸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案件宣判后,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已依法交付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是安康市紫阳县某局机关工作人员。2021年4月12日18时许,黄某某与朋友四人在岚皋县堰门镇某饭店聚餐喝酒,饭后四人又一同到附近KTV娱乐。黄某某在酒后驾车返回住所途中,与被害人龙某某新停放的轻型板栏货车发生擦挂,黄某某短暂停车后未下车查看,便径直驾车离开现场。龙某某经目击车辆被擦挂的邻居刘某某告知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锁定肇事车主黄某某,于当日22时40分许在租住房找到黄某某。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1.5毫克/100毫升。经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
2021年4月15日,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陕西省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故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案件宣判后,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已依法交付执行。